(2013)磐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葛长征与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征,段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葛长征,男,汉族,农民。被告段志刚,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长征诉被告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长征于2013年5月22日以被告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外出,案件暂时无法审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待被告返回后再另行提起诉讼。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葛长征承担200.00元,退回200.00元。审判员 赵���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