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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潘清柱申请执行邓小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清柱,邓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潘清柱。被执行人邓小彦。潘清柱申请执行邓小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2)绵竹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潘清柱的债权受偿数额为835444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45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835444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小彦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清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2)绵竹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