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维启与蔡红辉、赵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启,蔡红辉,赵行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十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990号原告:黄维启,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蔡红辉,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赵行宇,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原告黄维启与被告蔡红辉、赵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凡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维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红辉、赵行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维启诉称,2010年3月31日被告蔡红辉在原告处购车欠款15000元并约定利息,由赵行宇担保,之后多次要求还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给付欠款15000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黄维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是适格的法律主体;2、欠条:证明被告蔡红辉欠原告15000元,月利息为1.3%。被告蔡红辉、赵行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庭前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及答辩状,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蔡红辉向黄维启借款15000元,打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到黄维启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月利息为1.3%),小写15000元整。如此借款发生争议,本人自愿在肥西县人民法院解决,欠款人:蔡红辉,担保人赵行宇,欠款日期:2010年3月31日”,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关系,被告蔡红辉在欠款时向原告黄维启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就所欠款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蔡红辉有明确的还款义务,担保人赵行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欠条约定月利息1.3%及纠纷解决方式属于原、被告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十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蔡红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黄维启15000元欠款本金,赵行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欠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1.3%计算至款清为止,赵行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蔡红辉、赵行宇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