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锦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小燕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143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燕,女。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锦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上诉人刘小燕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锦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燕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小燕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小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小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媛审判员 袁劲秋审判员 黄国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