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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93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代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