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贵发诉被告吴某某、赵某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徐某某,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徐某某之妻。被告吴某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被告王某,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发诉被告吴某某、赵某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高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