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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催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盐城世邦布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坤福,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盐城世邦布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064064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22日,到期日为2013年5月22日,收款人为盐城世邦布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世邦布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彩云审判员  张漪帆审判员  覃 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