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阳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乔甲、唐某某、乔某乙与刘某甲、孙某某、刘某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甲,唐某某,乔某乙,刘某甲,孙某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阳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乔甲,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乔某乙,男。被执行人刘某甲,男。被执行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乙,男.。申请执行人乔甲、唐某某、乔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孙某某、刘某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旬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甲、唐某某、乔某乙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1594.95元。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标的款21594.95元,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230元由刘某甲、孙某某、刘某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洋富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