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昆山紫罗兰物资有限公司与黄雪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紫罗兰物资有限公司,黄雪康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111-1号原告昆山紫罗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康。委托代理人姚健,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紫罗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紫罗兰物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昆山紫罗兰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部分受理费人民币5690元予以退还。审判���沈健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