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国XX与贾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XX,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国XX。被执行人贾XX。本院在执行国XX与贾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贾XX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