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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石壁纸箱厂、俞荣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诸暨市石壁纸箱厂,俞荣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123号原告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幸花。被告诸暨市石壁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张步良。被告俞荣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石壁纸箱厂、俞荣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财保费1595元,合计3777元,由原告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