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石壁纸箱厂、俞荣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诸暨市石壁纸箱厂,俞荣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123号原告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幸花。被告诸暨市石壁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张步良。被告俞荣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石壁纸箱厂、俞荣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财保费1595元,合计3777元,由原告绍兴市勇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