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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建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与被告贾某某2011年2月相识,于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日生有一子,名叫贾虫虫(小名,暂无大名)。原告生完孩子后三个月,双方即因琐事发生矛盾,派出所出警三次调解。起诉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子贾虫虫,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贾某某辩称,其与被告认识一年半后结婚,婚前借其妹五万元买车,由于生意不太好,婚后把车给卖掉,卖车款十万左右,原告知道密码就将卖车款取走。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日生有一子贾虫虫(小名,暂无大名)。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此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有矛盾,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两人刚刚生育孩子,原被告应相互照顾与支持,把孩子抚养成人。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