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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萍诉被告杨秀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萍,杨秀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554号原告郭文萍。委托代理人米毅、李思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杨秀芬。原告郭文萍诉被告杨秀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9日、2012年12月5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6000元。2013年,因原告身体患病,治疗费花销增大,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故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6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按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属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