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崔广志与李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志,李振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崔广志,农民。委托代理人霍振林,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原告崔广志与被告李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广志、被告李振海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广志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底到三河市振海家具厂工作,截止2013年1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703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030元。被告李振海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暂时无能力给付。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崔广志工资人民币7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振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