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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李俊、陈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吴丽娟,陈赟,杭州正融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娟。原审被告:陈赟。原审被告:杭州正融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上诉人李俊因与被上诉人吴丽娟、原审被告陈赟、杭州正融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2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称:对(2013)杭江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不服,要求移送下城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类型之一,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本案出借人吴丽娟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李俊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