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海监莱州市大队与被执行人毛明江行政非诉执行解除保全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海监莱州市大队,毛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53—1号申请人中国海监莱州市大队法定代表人刘均湖,大队长。被执行人毛明江,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依据已经生效的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行执审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莱州行执保字第4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毛明江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车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2)莱州行执保字第40—1号行政裁定书对被被执行人毛明江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和车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