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洪义明与杨孝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义明,杨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洪义明,男。被执行人杨孝玉,女。申请执行人洪义明与被执行人杨孝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义明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孝玉及亲属停止阻碍申请执行人洪义明建房施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洪义明让出房屋院塄下承包地由被执行人杨孝玉修建长为乡村路口至杨孝玉承包地边,宽为路面3米(包括排水沟);被执行人杨孝玉确保申请执行人洪义明建房施工期间不再阻碍,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洪义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宝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