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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执民字第8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戴波与吕班、甘琦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879-2号原告戴波与被告吕班、甘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0)甬奉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波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甘琦健在本院另案处理俞林刚系列案中享有债权,目前正在分配中。对于被执行人吕班,本院已裁定按月扣留其工资收入2500元。对于被执行人吕班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西锦村马前畈三溪路的房产,本院已裁定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依法受偿。截止2013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吕班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戴波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赔偿律师损失费5000元;被执行人甘琦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50元、执行费8548.5元,由被执行人吕班、甘琦健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8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