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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圣海、杨万钟等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2-1号原告:许圣海,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杨万钟,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杨其龙,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委托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三环1566号。法定代表人:张田英。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锐峰,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蒋四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诉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蒋四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申请对本案所涉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C区项目的50#、56#、57#、58#、59#共五栋楼房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的造价价是决定本案的结算协议是否显失公正的依据,现原告要求对工程单价鉴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亮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