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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包凤革诉武文利、武春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凤革,武春雨,武文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包凤革,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包强,原告包凤革的儿子。被告武春雨,司机,住承德县。被告武文利,出生年月不祥,民族职业不详,住承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交警大队南侧。代表人车文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凤革与被告武春雨、武文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有误,原告包凤革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凤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包凤革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