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信用联社与王颜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颜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王颜玲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