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疗养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西湖疗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827号原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法定代表人:孙雪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东,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西湖疗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满觉陇路67号。法定代表人:滕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湖疗养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西湖疗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杭州西湖疗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1元,减半收取9105.5元,由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