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行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厚兴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李厚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行执字第00107号申请人���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被执行人李厚兴。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9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范晓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仝兴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