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王某某与周某离婚一案,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权利人王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周某将孩子周某某交由她抚养,并支付孩子2013年抚养费2400元,并返还其嫁妆。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55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广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