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楼建达与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华婉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楼建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丹。一审被告:华婉儿。再审申请人楼建达因与被申请人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华婉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的(2013)甬慈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楼建达申请再审称:诉争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陈安科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借款亦在侦查范围。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提供慈溪市公安局2012年11月12日关于决定对宁波慈溪周伟波、陈安科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慈溪市公安局2012年11月12日关于决定对宁波慈溪周伟波、陈安科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仅能说明公安机关正在对陈安科涉嫌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侦查,并不能证明诉争借款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楼建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楼建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代理审判员 何传兵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