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金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杰,金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金立海,男,汉族。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02)李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履行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2)李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门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