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与宁波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嵇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宁波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嵇世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高塘岛乡孝贤湾村。法定代表人:戴远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海芳,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定海路以南(威海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嵇世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嵇世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嵇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5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2378.50元,由原告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 蕾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