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诉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夏群英与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群英,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南通易辰贸易有限公司,王宜建,钱志敏,缪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群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山。原审被告南通易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海涛。原审被告王宜建。原审被告钱志敏。原审被告缪海涛。上诉人夏群英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商初字第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伟审判员 邵 玲审判员 吴宗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