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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张某甲,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