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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侯建建与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04号原告:侯建建,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武功县南任乡兴城村6组。委托代理人:沈园方,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俊冯,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14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文,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航,男,该医院医务处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建与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建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侯建建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