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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孙小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小华。辩护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小华及其辩护人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孙小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堂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637580001000680的信用卡,截止2011年9月17日,孙小华使用该卡共透支87727.97元未按期归还,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本金77727.97元,案发后已退还所有本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小华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小华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小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小华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归还了透支本金及利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孙小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637580001000680的信用卡,截止2011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孙小华明知自己生意亏损、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导致人民币87727.97元的透支金额到期无法归还,中国农业银行金堂支行于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2日两次催收后,被告人孙小华归还银行透支本金人民币10000元,但仍有本金77727.97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孙小华归还透支本金。另查明,被告人孙小华亲属于2013年5月22日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6436.93元,被告人孙小华的行为得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小华的供述;肖X佐的报案笔录;证人杨X、杨X柏、肖X金、杨X、廖X清、邓X武的证言;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孙小华个人借贷证明;金堂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金穗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金堂农行关于孙小华还清信用卡本息的情况说明及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小华信用卡诈骗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小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退清全部本金及利息,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对被告人孙小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孙小华不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故对于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小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小华的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艾筱姑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