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8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蔡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8384号罪犯蔡剑,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3655号裁定书减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蔡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