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原审被告李文波、磐石市振兴消防器材维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李文波,磐石市振兴消防器材维修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住所地:磐石市宏声路262号。负责人尚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德才,男。原审被告李文波,男。原审被告磐石市振兴消防器材维修厂(原磐石市消防器材维修厂),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东宁公安分局楼下。法定代表人王元平,该厂厂长。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原审被告李文波、磐石市振兴消防器材维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磐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磐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在再审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在再审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5)磐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200.00元,由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担。审判?长??杨本弟审?判?员??王银秀代理审判员 ??李文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李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