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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1日晚23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浙F×××××小型轿车途经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地税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1.20mg/ml。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林某的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证实其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2012年4月8日,被告人林某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仍饮酒后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