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小运与张京袭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运,张京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张小运。被申请人:张京袭。2013年4月18日19时45分左右,驾驶人张京袭驾驶鄂AEX2**号小轿车行驶至鹦鹉大道文化宫东路口人行横道时,将行人张小运、张爱莲撞伤,现申请人张小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京袭所有的鄂AEX2**号小轿车。担保人张志刚自愿以其所有位于罗汉街南新村烟灯张湾20号的房屋为申请人张小运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京袭所有的鄂AEX2**号小轿车;二、查封担保人张志刚所有的位于罗汉街南新村烟灯张湾20号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