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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镇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荣平等与纪江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荣平,纪江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公司经理。原告马荣平,男。委托代理人李建昌,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江湖,男。委托代理人卢广生,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荣平与被告纪江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五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