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士理与张美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理,张美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15号原告:张士理,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美芳,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陈氏,女,56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陈周,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理与张美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理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理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士理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