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希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希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雨时,男,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何希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希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敬 雪 松代理审判员 高 志 勇人民陪审员 徐 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晓刚(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