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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有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09号新西蓝花园3-0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如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有成,男,汉族,住咸阳市中华小区33号楼2单元3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