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庄传涛与郑传义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传涛,郑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庄传涛。被执行人郑传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传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存款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