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晓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张晓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晓燕,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章波,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802元,由原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退原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4802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商海燕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