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桂芬与王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芬,王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董桂芬,女,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春,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桂芬诉被告王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董桂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