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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西安呈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西安呈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陈丽珍,女,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泰县塘前乡岭头村佛座5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151号。委托代理人杨乐,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呈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益民坊小区2幢3单元1层30101号房。法定代表人翁程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丽珍诉被告西安呈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珍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收取3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崔��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