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韦甲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韦甲,韦乙,韦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韦甲,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韦乙,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韦丙,女,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韦甲、韦乙、韦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协议,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审 判 员 徐 戈代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