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西山公园管理所与被告魏正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西山公园管理所,魏正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自贡市西山公园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杨义彬、明登勇,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正利,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西山公园管理所与被告魏正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正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西山公园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西山公园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