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某、韩灵敏等与韩铁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韩灵敏,韩蒙纳,韩铁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539号原告韩某,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韩灵敏,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韩蒙纳,女,1995年8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理人韩某,身份情况上已述,系原告韩蒙纳的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利明,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敏霞,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铁峰,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勇龙,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韩灵敏、韩蒙纳诉被告韩铁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韩灵敏、韩蒙纳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某、韩灵敏、韩蒙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铁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韩灵敏、韩蒙纳撤回对被告韩铁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韩某、韩灵敏、韩蒙纳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