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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白水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赵某某、付某、付丹、付杰与高兴才、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保国,赵秋玲,付超,付丹,付杰,高兴才,杨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白水执字第31-5号申请人付保国,男。申请人赵秋玲,女。申请人付超,男。申请人付丹,女。申请人付杰,女。被执行人高兴才,男。被执行人杨百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高兴才长期在外,且子女拒不提供下落,致该案件长时间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兴才系白水县威远运输公司退休职工,有可供执行的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兴才名下的工资存款予以划拨(每次划拨数额以本院协助划拨通知书确定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