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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1867-1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867-186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被执行人深圳市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枝萍。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本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5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各案3000元(共计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各案50元(共计15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915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赫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