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金贵与金宝生、李旭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贵,金宝生,李旭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张金贵。被告金宝生。被告李旭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贵诉被告金宝生、李旭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金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贵负担。审 判 员 徐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