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宏荣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宏荣,黄振富,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98号原告郑宏荣,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振富,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人黄振富。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拥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荣与被告黄振富、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荣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黄振富、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价值人民币32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蔡佳境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图强路10号302室房产,为该保全申请担保;担保人战红丽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岭兜一里68号502室房产,为该保全申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宏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蔡佳境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图强路10号302室房产;查封战红丽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岭兜一里68号502室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黄振富、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28万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郑宏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伟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